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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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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二、CB01020事務機器製造業

三、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四、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

五、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六、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七、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八、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九、E701010電信工程業

十、E801010室內裝潢業

十一、EZ06010交通標示工程業

十二、F113010機械批發業

十三、F113020電器批發業

十四、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

十五、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十六、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十七、F113090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

十八、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十九、F114050車胎批發業

二十、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二十一、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二十二、F213090 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業

二十三、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二十四、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二十五、F399040 無店面零售業

二十六、F401010 國際貿易業

二十七、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二十八、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二十九、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

三十、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

三十一、J101090 廢棄物清理業

三十二、JE01010 租賃業

三十三、JA02010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三十四、I501010 產品設計業

三十五、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三十六、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三十七、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三十八、IZ13010 網路認證服務業

三十九、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四十、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四十一、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四十二、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四十三、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四十四、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四十五、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電腦、電腦週邊設備及電腦事務用品之研究開發設計製造加工維修買賣及其技術諮詢顧問。

          二、電子電機產品零件(示波器、電子測試器、自動控制儀器、二極體電晶體伺服馬達積體電路)製造加工維修買賣業務。

          三、前項有關成品原料進出口貿易業務。

          四、前項有關產品之投標報價及經銷業務。

          五、I601010 租賃業。

          六、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限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信機〕

          七、IZ13010 網路認證服務業。

          八、G902011 第二類電信事業。

          九、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十、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十一、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十二、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配合公司營業項目代碼化。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其發行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配合法令修改。

第 九 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且資本額於五億元以下所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前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亦得依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配合法令修改。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無法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無法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配合法令修改。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董事會得決議酌給董監車馬費及購買董監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定之。董事會得決議酌給董監車馬費及購買董監責任保險。

配合法令修改。

第廿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新台幣伍佰元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提撥員工酬勞。

 

第廿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後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己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扣息後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於分派股東紅利時,應按當年度扣除股息後之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之董事監察人酬勞金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之員工紅利。

前項股東紅利、員工紅利暨董事監察人酬勞金得經股東會決議保留全部或部份為未分配盈餘,於以後年度一併發放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因本公司屬資本密集產業,且正值成長及擴張期,對於資金之需求甚為殷切,是故盈餘之分派以股票股利為優先。但本公司仍得視財務、業務或經營狀況,得以現金股利分派前列盈餘。

配合法令修改。

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後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己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扣息後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

 

配合法令新增。

第廿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

        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八年十月廿一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九年 四 月十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年 六 月 一 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年 六 月十六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年十一月 九 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廿九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

一○八年六月六日

第廿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

        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八年十月廿一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九年 四 月十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年 六 月 一 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年 六 月十六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年十一月 九 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廿九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增列修訂日期。